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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或邮购国外食品 未经查验不可售

发布于2020-01-16 13:51:02 来源:laishu.com 作者:Laishu
导读: 年关将届,国人常趁春节连续假期至国外旅游,同时携带土产品或伴手礼食品回台;或跨境网购海外食品,除供自己食用外,如于自家或他人店面贩卖,或上网转售,小心可能触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简称食安法)。无论为

年关将届,国人常趁春节连续假期至国外旅游,同时携带土产品或伴手礼食品回台;或跨境网购海外食品,除供自己食用外,如于自家或他人店面贩卖,或上网转售,小心可能触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简称食安法)。无论为自行带入或网购、邮购国外食品,如超过免验范围未申请查验,或未经查验而自行贩卖、转售,则违反食安法第30条第1项,可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之罚锾,违规产品后续可能面临退运或销毁之命运。

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可参考旅客携带食品入境免申请查验之相关规定为:

(一)依据食安法第30条规定,输入食品应向食药署申请查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办理免验:

1.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含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内。

2.输入食品容器、具供个人自用:以报单单一项次之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规格数量未逾四件,或价值超过一千美元且数量为一件。

3.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每种至多十二瓶,合计不超过三十六瓶。

(二)依据财政部订定“入境旅客携带应税物品、烟酒、外币、农畜水产品限量规定”,与食品有关尚有农畜水产品类限6公斤内,其中,米、花生、蒜头、干金针、干香菇、茶叶各不得超过1公斤;大陆地区之干贝、鲍鱼干、燕窝、鱼翅各限量1.2公斤,罐头限量各6罐。

食药署提醒您,自行携带或网购、邮购国外食品,如不符上述可免验之相关规定,须向食药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取得输入许可通知。勿违法贩售未经查验许可之食品,以免触法受罚。

资料来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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