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的是,目前的网站规划对于家长而言,还是有许多查询上的困难:
1.所有类别的案件都混在一起,没有将“保母”、“托婴中心”、“幼儿园”等独立出来,需要一一点进案件中判断。
2.每个县市写法不一,有些县市只公布姓名,未写清楚实际的违法缘由。
3.如果是托婴中心、幼儿园的职员,目前看不出任职的园所资讯。
即使如此,建议正在寻找托育服务的家长,目前还是可在网站上查询确认喔!
■网站链接:各县市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公布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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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少法修订内容
在预防性的措施上,政府也于108年3月底时,针对《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修正21条、增订8条,其中与托育服务直接相关的几点为:
■不适任托育人员&机构之数据库:
也就是第一段所提的“违法托婴中心/不适任托育人员公布专区”,透过这个数据库,提供家长、学校、儿少机构查询,避免不适任人员进入体系任职。(修正条文第49条)
■儿少机构聘雇人员之新规范:
若机构未进行聘雇人员事前查证,或当内部工作人员查有不当纪录未予停职时,政府将予以处罚。(修正条文第81条、第81条之1、第105条之1及第105条之2)
■加重罚锾&增列罚则: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若有身心虐待行为,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罚锾额度上限由5倍提高至10倍),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称,以达吓阻作用。(修正条文第91条、第97、第100条及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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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儿童死因回溯分析机制: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进行6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并定期公布分析结果。(修正条文第13条)
■增订托婴中心应装设监视录影设备之管理规范:
为了儿虐案件发生时可查知事实、并确保证据保存,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办法,保障当事人家长及托婴中心双方权益。
资讯来源:卫福部新闻稿&法案条文修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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