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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飞第三级疫区者公布姓名法源在哪? 指挥中心搬出3法条

发布于2020-03-16 21:51:16 来源:laishu.com 作者:Laishu
导读: ▲(示意照/翻摄自Pixabay)汇流新闻网记者陈钧凯/台北报导台湾人因为“出国”、“旅游”染疫人数激增,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16)日一连祭出重手,宣布非必要前往第三级疫区国家或地区者,不得领取补
▲(示意照/翻摄自Pixabay)

汇流新闻网记者陈钧凯/台北报导

台湾人因为“出国”、“旅游”染疫人数激增,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16)日一连祭出重手,宣布非必要前往第三级疫区国家或地区者,不得领取补偿,还将公布姓名,外界质疑法源依据,但指挥中心搬出《传染病防治法》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共3条法规,强调于法有据。

指挥中心今宣布国人若于指挥中心发布国际旅游疫情建议等级第三级国家或地区之后,非必要前往该等国家或地区,返国后接受隔离或检疫者,不得领取补偿,并加征必要之费用,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陈时中进一步说,还将公布其姓名。

不过,指挥中心要径自公布姓名的措施,消息一出,引发不少质疑,认为法源何在?陈时中坦言,先前并没有找法务部讨论,但他强调,这个动作是个警示,避免大家都明知故犯来挑战公权力,是不得不为的措施,也是展现-的态度。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社区防疫组副组长庄人祥指出,禁令主要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中央主管机关得就传染病之危险群及特定对象实施防疫措施;其实施对象、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58条“主管机关对入、出国(境)之人员,得施行下列检疫或措施,并得征收费用;入、出国(境)之人员,对主管机关施行第一项检疫或措施,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等规定。

另外,庄人祥说,《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也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给予指挥官相关权限。

庄人祥指出,国内防疫目前还处在围堵期,和英、美等已经出现大规模社区感染的国家,情势不同,防疫作法自然也不同,相关法令规定先前就有,只是能不用就不用。

照片来源:翻摄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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