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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医疗我作主 才能作自己生命主人

发布于2020-01-18 05:51:01 来源:laishu.com 作者:Laishu
导读: 病人自主权利法已于去年1月6日起开始实施,迄今已满周年。但台东马偕医院自开办“预立医疗照护咨商门诊”以来,仅完成签署29件预立医疗决定,与其他县市比起来,签署人数偏低。为让更多台东民众认识此一关系自己

病人自主权利法已于去年1月6日起开始实施,迄今已满周年。但台东马偕医院自开办“预立医疗照护咨商门诊”以来,仅完成签署29件预立医疗决定,与其他县市比起来,签署人数偏低。为让更多台东民众认识此一关系自己的医疗权益,于今天早上在一楼大厅办理“我的医疗,我作主”病主法周年宣导活动,吸引大批民众驻足及参与。放肿瘤科吕国维医师于会中表示:当自己还清醒时,要及早掌握善终的权利;一旦面临生命的尽头,通常自己已神智不清或无法表达,此时亲人决定的无效医疗,让自己无尊严的离开,将是一件遗憾的事!

病人自主权利法适用于五款临床条件

放射肿瘤科吕国维医师于会中宣导,《病人自主权利法》是台湾第一部以病人为主体的医疗法规,也是全亚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权利的专法,适用对象不再仅限于末期病人,而是扩大为五款临床条件,当病人符合:

1.末期病人。

2.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

3.永久植物人状态。

4.极重度失智。

5.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等临床条件时。即可依病人事先表达的自主意愿,决定自己的医疗照护方式,让民众来预先决定自己的医疗照护。

“预立医疗决定”有三个重点:

1.书面,一定要写下来,不可以只透过口说。

2.指明特定临床条件,所以相关的临床条件必须事先决定,例如末期病人、极重度失智。

3.希望接受或拒绝的治疗:不一定只有拒绝才要写“预立医疗决定”,希望接受哪些治疗也可以写。

也就是说,希望借由事先拟定的“预立医疗决定”,达到保障病人自主权与善终权的目的。那么,谁可以写?每个人都可以写吗?

谁可以写“预立医疗决定”?

根据《病人自主权利法》第八条第一项: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为预立医疗决定,并得随时以书面撤回或变更之。那,什么叫做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呢?我国民法以人的年龄为基础,将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并就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赋予不同的效力:

1.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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