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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公告11类疾病患者 可自主选择善终方式

发布于2020-01-09 23:50:57 来源:laishu.com 作者:Laishu
导读: 【NOW健康陈敬哲/台北报导】卫生福利部108年实施病人自主权利法(以下称病主法),4种病患能在有意识状态下,先行选择无意识时,放弃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今(109)年1月6日再公告11类疾病,经病患本


【NOW健康 陈敬哲/台北报导】卫生福利部108年实施病人自主权利法(以下称病主法),4种病患能在有意识状态下,先行选择无意识时,放弃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今(109)年1月6日再公告11类疾病,经病患本人同意下,在失去意识时,经2位相关医师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以及人工营养与流体喂养。

卫福部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表示,依照病主法14条明订,民众可以预先选择医疗方式,当自己若是末期病人、永久不可逆昏迷病患、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时,医师能了解病人清醒时的意愿,按照病人想法做出处置,依不同治疗项目,可选择要不要、何时中止或撤除、也可施做到生命结束。

石崇良强调,此次公告依据第14条第1项第5款规定,病人自主权利法新增11类预立医疗疾病,病人在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下,可预立医嘱,11种疾病包含:多发性系统萎缩症、囊状纤维化症、亨丁顿氏舞蹈症等,患者可在有意识能自主判断时,先行做出决定,当自己在失去意识,且病情符合法定条件时,医疗人员该怎么样处置面对。

但如果病患本人签署预立医疗,放弃生命维持治疗,家属却坚持继续生命时,医疗人员该如何面对?石崇良说明,如果病患本人已经预定医疗,相关处置按照病人意愿处置,不会有法律责任,并且当病患有意识接受咨询时,也需要有2等亲在场,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让家属了解签署人个人意愿。

医疗人员要何时执行预定医疗?石崇良解释,例如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渐冻人症),发展至中度或以上身心障碍、必须仰赖呼吸器、四肢无力导致失去行走能力,经由2位相关专科医师判定,符合上述1项条件,预定医疗就可以开始。

卫福部表示,相关规定自108年3月公开征求各医学(协)会、病友团体及社会各界之提案后,为求慎重,除征询相关学会之专业意见外,并邀请提案单位、病友团体、法律、医学伦理专家及相关专业医学会召开多次会议,就适用之临床条件范围及诊断要件进行讨论,终获共识后,依行政程序法办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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