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雷神巧克力”、“薯条三兄弟”、“一兰拉面”、“兔兔棉花糖可可粉”等进口的流行食品,一度引发民众抢购潮,有些业者因而透过网络直接邮购海外商品(即俗称“平行输入”)、或出国旅游之便携带回台湾等管道贩售;食药署表示,贩售进口时下流行食品者,需办理输入查验后才可贩售;否则,将依违反食安法裁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之罚锾。
检视两方法 保障权益又安心
食药署指出,将未经食药署查验的食品转售贩卖给国人,此贩卖行为不但可能触法,而且购买的消费者还可能买到不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简称食安法)的产品,建议消费者可由下列步骤检视商品:
(一)购买前认清食品标示:
依据食安法第22条规定,市售包装食品外包装或容器应以中文或通用符号,标示下列事项:1.品名、2.内容物名称、3.食品添加物名称、4.净重、容量或数量、5.制造厂商或国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6.原产地(国)、7.有效日期、8.营养标示、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10.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等资讯。购买前应确认是否有中文标示,并阅读食品标示上之相关资讯后进行选购;勿购买或食用标示不清、来路不明的食品,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二)发现日本5县市商品,勿购买并通报卫生机关:
因应福岛核电厂辐射外泄事故,食药署署于100年3月25日起禁止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千叶等5县食品进口,针对其他地区之9大类输台食品则逐批查验辐射残留值;另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日本输入包装食品应依其原文标示产地至“都、道、府、县”如:日本东京。若于市面发现前述5县食品或有疑虑之食品,勿购买,并通知当地卫生局或拨打1919全国食安专线检举。
自用变商品 买卖不成恐受罚
食药署提醒,贩售进口时下流行食品者,需依据食安法第30条规定,办理输入查验后始贩售;如未办理输入食品查验而有贩卖销售行为,将依违反食安法第30条第1项,裁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之罚锾。
而至海外归国的旅客,随身行李中食品(不含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或非供贩卖,其价值在1千美金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内者,得免申请输入查验;请勿携带超过规定之食品,以免衍生通关问题。有关得免申请输入查验之条件,可参考卫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