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申请或查询财产、收入、业务及信用状况?
A:除债务人本人得申请查询其「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资料外,依据消债条例第151条之1第1项之规定,债务人为债务协商之请求时,视为同意或授权受请求之金融机构得向税捐或其他机关、团体查询其财产、收入、业务及信用状况。
因此,于最大债权银行受理债务人以书面请求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表明共同协商之意旨时,受请求之金融机构即取得当事人之法定授权,得代理当事人向联征中心查询其「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另依据同条文第2项之规定,受理债务人请求债务协商之最大债权银行应通知其他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协商,并将债务人资料提供其他债权人阅览或抄录。故于最大债权金融机构通知债务人之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后,受通知之其他债权金融机构亦取得查询债务人之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资料之合法权限。
2019-02-24 15: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