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吗?信用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有什么关系?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是什么意思?金融机构债权怎么规定,保证资料是什么?
个别协商注记
(一)个别协商成立者:自协商成立日起,至履约完成日或提前清偿日止。 (二)个别协商毁诺/终止者:自毁诺/终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过个别协商协议书约定之清偿日。 (三)个别协商毁诺后径行全部清偿该笔债务者:自该笔债务清偿日加1年,惟不超过该笔债务毁诺日加3年。
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
金融机构依据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51条之1第1项之法定授权规定,准许金融机构以「本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查询其本人之信用报告(民法第103条、个资法第3条第1款及10条参照)。其查询依据有别于以「非本人」名义、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搜集当事人之信用资料(个资法第19条第2款参照),故联征中心所提供当事人本人查询之信用报告资料范围,系包括联征中心尚未自资料库中删除、但并未揭露予银行为授信条件审查利用目的之过时资料,以利债务人检视厘清并制作符合其债务关系实际情况之债权人清册。
七、保证资料:保证人资料随同主债务人之资料揭露,但如保证人经由债权金融机构表示保证人之保证责任消灭(包括主债务已清偿、债权人更换保证人或免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等),并由该债权金融机构来函请求联征中心停止利用该保证人之保证资料时,联征中心即将其保证资料不予揭露。
2019-02-23 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