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资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对信用资料期限的叙述,正确如何表达?联征中心各项信用资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A:目前联征中心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订定之「银行间征信资料处理交换服务事业许可及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报经该会核备之资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会员金融机构查询利用范围为:
二、提供会员金融机构于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当事人资料之揭露期间为:
(二)退票纪录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绝往来纪录自通报日起揭露3年。但对于退票已清偿并办妥注记者,自办妥清偿注记之日起揭露6个月;拒绝往来提前解除者,自拒绝往来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个月。
(三)破产宣告纪录或清算裁定注记,自宣告日或裁定开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更生注记,自更生方案履行完毕日起注记4年,但最长不超逾法院认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四)信用卡资料
(六)其他信用不良纪录,自事实发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约对于各该资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规定或约定者,从其规定或约定。 (七)其他资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