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权利,情节重大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权利
一、 持卡人有一期所缴付款项未达银行所定最低应缴金额 者。
二、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 持卡人因本条第一项事由遭其他银行暂停使用信用卡
之权利或终止信用卡契约者。
五、 持卡人主要财产受强制执行者。
六、 持卡人因税务关系被提起诉讼或因涉及财产犯罪遭刑
事起诉者。
七、 持卡人职业、职务、经济来源或举债情形 ( 包含但不
限于各金融机构或银行所核发信用卡、现金卡及其他 消费性贷款之总额度与往来之状况 ) 有所变动,有具 体事实足供银行降低原先对持卡人信用之估计者。
八、对银行或其他金融及发卡机构之其他债务,有迟延缴 纳本金或利息者。
九、银行对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有金融犯罪或其他相关风 险之合理怀疑,或银行依其判断,为进行与金融犯罪 相关或合理怀疑其他相关风险之调查及防制。
十、持卡人于全体金融机构之无担保债务归户后之总余额( 包含信用卡、现金卡及信用贷款) 除以持卡人平均月收入超过22 倍、或超过主管机关所订倍数标准者。
十一、持卡人不配合银行依法审视确定客户身分措拖或认为必要时( 包括但不限怀疑涉及非法活动、疑似洗钱、 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或媒体报导涉及违法之案件等) 、 对刷卡交易之性质与目的或缴款资金来源有所怀疑时,于接获通知后60 日( 含) 内不愿配合说明或提供资料者。
银行于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事由消灭后,或经银行同意持卡人释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偿部分款项或提供适当之担保者,得恢复原核给持卡人之信用额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环信用最低应缴比率或金额或使用信用卡之权利。持卡人如购买高变现之物品( 如:手机、钟表、金饰珠宝、 烟酒等)或自己服务之商店刷卡消费、或缴款不正常,或至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列管之风险特店刷卡消费,或因签帐时间、地点、项目之异常而疑有虚伪不实交易或共谋诈欺之情形时,银行有权保留授权与否之权利, 并得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为使用银行信用卡。银行依第一项或第二项调整持卡人循环信用最低应缴比率 或金额时,应考虑持卡人过去缴款情形,酌定适当比率或 金额。持卡人如有异议,除有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 形外,银行与持卡人应本诚信原则协商之。
2019-02-20 14: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