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单笔分期及帐单分期是应该注意什么?持卡人可以中途申请变更本专案分期期数,且于本专案全部清偿前申请变更帐单结帐日吗?信用卡本金还完利息用还吗?利息能超过本金?逾期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本专案分为单笔分期及帐单分期,限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请(不含商务卡、政府采购卡、台酒采购卡、VISA 金融卡及悠游debit 卡),正、附卡之消费均可申请,惟最近一期帐款未全额缴清者,不得申请帐单分期。
申请期限:单笔分期为该笔消费入帐成功后至最近一期结帐日前三个营业日止,帐单分期为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在帐单缴款截止日前三个营业日。
申请人签署申请书且经本行核准后,即可拨客服电话(02)2357-7171 向本行逐笔申请办理,不须逐案签署申请书,并同意相关权利义务依申请书之约定办理。
本专案申请分期金额以新台币为单位,单笔分期系消费金额最低为3,000 元,须全额申请且不得重覆办理;帐单分期最低为3,000 元,最高为帐单应缴总金额扣除最低应缴金额之余额,申请人得于最低与最高金额间自行决定申请金额。
申请帐单分期且采自动转帐扣缴者,于来电申请时,授权本行径自该帐户提前扣缴最低应缴金额。
本专案可分3/6/9/12/15 期摊还,分期年利率为3 期6%、6 期10%、9 期11.5%、12 期12.5%、15 期14%,本专案免收手续费,故总费用年百分率等于分期年利率。
本专案每期应摊还之本金与利息计收方式是「本金按每个月1 期平均摊还,各期利息按剩余本金计收」,每期摊还之本金(以下简称每期分期本金)以元为单位取整数,每期平均摊还本金之余数,并入首期应缴金额中摊还。各期利息按剩余本金计收(每期利息=剩余本金×分期年利率/12),四舍五入取整数。首期应缴之分期本金及利息于申请本专案之次一期帐单开始计收。
以本行信用卡购买货品100,000 元,申办信用卡来电分期为例,列举首期分期本金、每期分期本金及首期利息如下:
分期期数 分期年利率 总费用年百分率 首期分期本金 每期分期本金 首期利息
3期 6% 6% 33,334 33,333 500
6期 10% 10% 16,670 16,666 833
9期 11.5% 11.5% 11,112 11,111 958
12期 12.5% 12.5% 8,337 8,333 1,042
15期 14% 14% 6,676 6,666 1,167
注:本广告揭露之年百分率系按主管机关备查之标准计算范例予以计算,实际条件,仍以银行提供之产品为准。且每一客户实际之年百分率仍视其个别产品及个人信用状况而有所不同。 ■本总费用年百分率之计算基准日为103 年2 月27 日。
每期应摊还本金及利息将并入当期帐单之最低应缴金额,倘未于每月缴款期限内缴足最低应缴金额,本行得依信用卡约定条款之约定收取违约金,并得将尚未到期之剩余分期本金视为全部到期,将一次列帐于下期帐单,并自该期帐单缴款截止日起依信用卡约定条款之约定计息。
若持卡人按期缴纳信用卡帐款有溢缴情形,则该溢缴金额将列入次期帐单抵扣次期帐单应缴金额,不会提前清偿本专案未到期之分期本金。
持卡人申请本专案成功后不得取消,可申请提前清偿分期剩余款项,则尚未摊还之分期本金将一次入帐且并入当期最低应缴金额,本行免收违约金,惟持卡人仍须缴纳当期分期利息。
本专案限于持卡人信用额度内办理(不含临时调整额度),仅适用一般签帐消费交易,不适用基金、预借现金、年费、循环利息、违约金、公用事业费用、所有分期产品之每期应付金额、相关费用或其他本行公告不适用分期付款之项目。
本行不定期推出之各种分期专案,条件优于上述者,则依各专案所订条件办理。
本专案系提供持卡人分期付款服务,与商品或服务出售者之间无代理、合伙或从属关系存在;若对商品或服务有任何问题,由持卡人径洽商品或服务出售者寻求解决。
本行将来如有调整信用卡分期相关条件,须重新签署申请书,其余未约定事项,悉依本行信用卡约定条款办理。
本行保留对本专案各笔申请交易核准与否及核定分期总金额、期数及分期年利率调整之权利。
2019-02-20 10: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