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金检发现有银行超收信用卡违约金,立委要求金管会须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清查。据了解,实务上,帐单金额「一毛不缴」连续达三期的持卡人,相对少数;但大多数持卡人可能因不小心「连续迟缴」,却被银行认定属「连续违约」,而被多收违约金。
金管会规定,信用卡持卡人若未缴足「当期帐单最低应缴金额」,银行最高连续收取违约金期数不得超过三期,且首期违约金最高三百,第二期四百,第三期五百元但该项规定,是针对一毛未缴或未缴足帐单最低应缴金额者银行确实会针对迟缴信用卡帐单卡友,收取违约金;但问题在,卡友若「连续迟缴」,银行能否比照「连续违约」,也收三百,四百,五百元违约金?
熟悉民法和消保法律师指出,若卡友连续三期帐单一毛都没缴,依民法规定,这是处于「给付迟延(完全未缴)」违约状态。但针对「连续迟缴」当期帐款的卡友,若银行认定也处于「连续违约状态」,法律上则值得商榷。
律师说,迟缴在民法上,虽也是「给付迟延」,但「给付迟延」状态会因依约提出给付而终止。也就是说,若卡友第一期帐单迟缴,第二期又忘了准时缴,法律上应不能认为「第二次迟缴」是处于连续给付迟延状态,因为第一次的「给付迟延」,已因为完成缴款(只是迟缴)而终止。
律师说,银行针对卡友首次迟缴,收三百元违约金。若第二期又迟缴,因为不是「连续违约」只能再收三百元违约金,不能收四百元,甚至第三期迟缴,还是只收三百,不是五百元。
根据金融消保法规定,在契约有疑义时,应做有利消费者解释。律师说,若连续三期迟缴,最多收九百元违约金,而不是比照「没缴」收一千二百元;若只是「迟缴」却要多付几百元违约金,也不符合衡平原则。
法界人士建议金管会清查时,应了解信用卡违约金「三期以内」的收取结构,不要只清查超收三期以上的银行。因为大多数持卡人可能「都是迟缴,而非不缴」却被多收违约金。
2019-01-22 14:01:08